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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益率,促进银行提升社保业务服务水平以及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与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以下简称参存银行)的评价激励活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及权重,对参存银行进行评价打分,并按照评分分值进行定期存款资金分存。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三条 评价指标由稳健度、贡献支持度、利率报价和服务度等4个项目组成,各指标根据重要性原则分配所占权重,详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指标体系一览表》(附件)。

  第四条 稳健度指标反映参存银行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内部控制水平、经营风险状况和稳定性情况,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资产质量、合规性、总行支持度和深圳市银行机构综合评价等6个二级指标。稳健度指标得分满分100分,权重为0.2。稳健度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原则上每年度更新1次。

  第五条 贡献支持度指标反映参存银行在深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程度和对我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税收规模、税收增量、税收增速、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水平、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情况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等6个二级指标。贡献度指标得分满分100分,权重为0.2。税收相关指标数据来源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水平、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指标数据来源于市财政委,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指标数据来源于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原则上每年度更新1次。

  第六条 利率报价指标反映在国家存款利率政策下,参存银行对社保基金存款提供的报价利率情况。报价利率越高,分值越高。利率报价指标权重为0.4。

  市财政委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深圳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报价及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并及时向各参存银行公布。

  利率报价评分原则上每月更新1次。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各参存银行应对报价利率及时更新。市财政委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评分规则》。

  第七条 服务度指标反映参存银行办理我市社保相关业务的水平和服务质量,由社保基础服务、社保服务质量2项分值构成。服务度指标得分满分100分,权重为0.2。由市财政委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深圳市社保基金参存银行社保服务质量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每年度考核1次。《服务质量评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商市财政委共同制定公开。

  (一)社保服务基础分。根据参存银行的业务量确定得分。

  (二)社保服务质量分。根据《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对参存银行不达标项目进行扣分,最高扣分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 对于总部设在深圳辖区的参存银行,在其依据评价激励体系加权计算出的总得分的基础上,再加10分作为该银行的最终考评得分。

  第九条 对于支持我市社保业务创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参保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参存银行,由市财政委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同评价其贡献大小,在其依据评价激励体系加权计算出的总得分的基础上,给予拓展社保业务加分,最多加分为5分。

  第三章 指标评分及分存额度计算

  第十条 市财政委综合各项基础数据,对所有参存银行进行综合评分。

  单个参存银行得分=稳健度指标得分×0.2+贡献支持度指标得分×0.2+利率报价×0.4+服务度指标得分×0.2+总部银行加分+拓展社保业务加分。

  单个参存银行分存额=当期可分存资金×(单个参存银行得分/所有参存银行得分合计)。

  第十一条 各参存银行根据指标评分计算的当次分存额超出《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资金总量控制要求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其他参存银行中计算分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情形发生,由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