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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