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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深财监〔2018〕2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粤财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现予印发实施,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财政检查时应严格遵照执行抽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抽查细则》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粤财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委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要求,监督检查处、政府采购监督办、公物票据中心等业务处室和单位(以下统称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牵头按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委信息中心负责平台相关信息技术的组织实施和运维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委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经委领导批准的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监督检查任务的,由抽查主体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各抽查主体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口部门的要求和本处室(单位)职能特点,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分别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监督检查处汇总并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后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送监督检查处,由监督检查处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并报委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处,政府采购和财政票据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监督办和公物票据中心。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委内各相关处室应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委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经审核后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各项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应组织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等相关处室进行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处室后,报委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委领导批准后,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经委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供各处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处商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同意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