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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信息报告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已在对外支付合同备案等环节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下原有表格停止使用:《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二、鉴于我局将推广使用总局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在该系统正式上线前,上述资料报送暂时采取纸质资料报备方式,即在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时,向主管区局纳税服务厅报送上述资料。

    三、新版《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可从深圳地税官网(http://www.szds.gov.cn)下载。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66-2或各区局办税服务热线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9日